企业破产未补“三险一金” 职工仲裁被驳回_北京东财律师事务所
劳动争议

企业破产未补“三险一金” 职工仲裁被驳回

时间:2012-04-06
 
企业破产“三险一金”未予补交 职工仲裁被驳回起诉不受理
  此类劳动争议为何遭遇化解盲区
  
新闻快读
  江西省景德镇航空锻铸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后,部分职工因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问题与企业产生纠纷,申请了劳动仲裁,却被驳回了申诉请求;职工们又诉到法院,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专家认为,对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通常情况下不应该简单驳回,受理与否应该依照法律的规定。
 
  政策性破产职工债权应该优先清偿
  妥善解决矛盾需司法行政协调配合
  法制网见习记者 袁定波 法制网记者 张亦嵘
 
  “厂子没有按照规定给我们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未支付加班工资,劳动仲裁后我们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怎就不受理呢?”这些天,许师傅心里总是憋得慌。
  企业破产欠费未补 仲裁驳回起诉不理
  许师傅是江西省景德镇航空锻铸公司(以下简称航铸公司)的职工,从1982年到航铸公司算起,已经二十多年了。去年,航铸公司破产了。破产后企业给了三万四千元钱,说是安置补偿。
  “这些钱不够我买10年社保、5年医保的。”8月7日,许师傅面对记者直叹息。
  许师傅所在的航铸公司是去年3月17日经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的,同年12月23日破产终结,其资产被景德镇景航锻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景航铸)收购。
  2005年12月,航铸公司与许师傅等职工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然而,航铸公司虽然破产终结,可许多被安置的职工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还没有给补上。
  今年2月20日,许师傅等131名职工向景德镇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航铸公司破产清算组、景航铸给他们补交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作出裁决,驳回申诉人的所有申诉请求。许师傅等人同时被告知,如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职工们随后向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但没想到,法院作出了不予受理裁定。无奈,他们又向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仍以同样的理由裁定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省内规定级别虽低 实际影响却并不小
  “我们按照法律程序走了一圈,可法院就是不受理。我们纳闷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什么不管用呢?”另一名老职工刘师傅显得有些激动。
  为此,记者找到了一审、二审法院的主审法官和相关负责人,但没有人愿意对裁定不予受理的依据作出说明。
     据原告代理律师讲,他曾问过法院,法院答复不予受理的依据是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04年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八条第一项第二目规定,即“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引起的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无论是否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那么,这个“通知”究竟是不是法院不受理的依据呢?记者曾就此向一审、二审法院核实,但遭到拒绝。
  北京大学民事诉讼法学博士戴锐告诉记者,据他了解,法院不予受理有关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案件,并非江西省这样规定,广东省也有类似的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劳动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及相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部门的职责……对于劳动者起诉要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处理。”
  但对于劳动者退休后,向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待遇等发生纠纷的,广东省高院还是认为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戴锐补充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记者看到了这样的规定: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 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显然这两个省级法院的文件与‘条例’和‘解释’有出入。”戴锐告诉记者,虽然一些省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指导性意见,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但对于本省的审判实践,还是具有相当影响力的。
  
劳动争议先裁后审原为更好保护权利
  了解内情的人士分析说,法院不应当受理有关社会保险争议案件的理由是: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部门的职责,不是法院裁决的事项;社会保险的核算工作比较复杂,专业性强,审判人员很难把握,往往会导致判决结果执行难等问题。
  据了解,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纠纷大多数是用人单位拖欠保险费,对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核定不实,以及用人单位故意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拖延建立社保档案、不能足额缴费引发的纠纷。
  “如果不采取司法救济手段,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就得不到保护。”戴锐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纠纷不能只由行政途径解决。
  “安置职工,经济补偿,补缴‘三险’等本身就属于劳动债权,在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之内。”中国政法大学劳动和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郑尚元也这么认为。
  据戴锐介绍,劳动争议之所以采取先裁后审的制度,目的就是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即便是依法不应受理的案件,也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向何机关、通过何种方式寻求解决。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欣新说:“法院对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应该简单地予以驳回。”
 
国企政策性破产 职工应优先受偿
  据了解,航铸公司的破产是经国务院批准的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职工安置是按照中办发(2000)11号文件规定执行的。
  所谓“政策性破产”,是指国有企业在破产时,将全部资产首先用于安排失业和下岗职工,而不是清偿银行债务。王欣新说:“因此,实施政策性破产的国有企业,通常是可以把欠缴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还清的。”
  来自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消息称,我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已进入最后阶段。从2005年起将用4年时间,解决2167户国有企业的关闭破产问题,涉及366万职工。此后,国有企业退出市场将全部转为依法破产的方式。
  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指出,这2167家企业中相当一部分人员多、包袱重、地处偏僻,工作难度大。
  客观认识司法局限性 化解矛盾需各方配合
    “其实我国法律赋予了公民广泛的诉权。只要起诉符合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法院就应该受理。”戴锐说。
    但在我国现阶段,法院介入这类案件后,即使作出了保护普通劳动者利益的判决,也存在着判决能否有效执行的问题。在此情况下,司法介入后的效果的确非常有 限。“所以,一方面我们主张司法机关应积极依法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应当破除‘司法万能’的观念,客观认识现阶段我国司法权的局限性。要想化解矛盾,还少不了行政机关的协调。”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郭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