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
李小姐在某公司工作已经8个月了,与她同时进公司的其他员工,在工作上都能独挡一面,惟独她还不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她十分着急,经常利用业余时间补习业 务,可收效甚微。公司领导认为,李小姐工作态度是认真的,于是决定给她一次提高技术水平的机会,让她脱产3个月,去参加技术培训。
李小姐参加完3个月的技术培训,回到公司仍然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公司领导作出了30日后与她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
李小姐认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公司无权终止。若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支付她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认为,公司所有人的劳动合同都是无固定期限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能终止,因为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一些终止条件,只要这些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就可以终止,终止条件其中有一条:“乙方(指李小姐)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时,甲方(指公司)可提前30日通知乙方终止劳动合同。”公司是根据这一条终止劳动合同的,且终止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李小姐的合同能终止吗?
专家意见:
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38条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是,第20条还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本案中,公司与李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的,合同中约定“乙方(指李小姐)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时,甲方(指公 司)可提前30日通知乙方终止劳动合同”,正是把《劳动法》中第26条第2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这是一种规避法律义务的行为,劳动合同中的这种约定无效。所以,公司应与李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向李女士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