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初,张强应聘到了一家公司从事焊工工作。在公司做了一年之后,公司突然将张强调到了钳工的工作岗位上。张强对新岗位非常不适应,为此,他三番两次去找领导要说法,在谈的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并闹到了派出所。
几天之后,公司以“不服从领导工作分配,影响生产和工作并造成严重后果,无理取闹,公开侮辱或诽谤公司各级领导”这几点为由,与张强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提前给了张强下个月的工资。
就这么被打发了,张强很不服气,他很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他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两千多元。经过仲裁,仲裁庭支持了他的申诉请求。不过,还没等张强高兴起来,公司却以不服从裁决为由,将张强告上法院。
在法庭上,公司虽认定张强违反了规章制度,却拿不出过硬的证据。江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过错在用人单位方,所以公司需给张强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两千多元。
转自:现在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