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判令某门业有限公司支付劳动者李某某未订立劳动合同期内的二倍工资。
2007年9月,四川人李某某进入永康市某门业有限公司从事焊接工作,工资计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今年春节李某某回老家过年后,于2月14日回单位继续工作,双方亦未签订劳动合同。5月27日,李某某离开该公司,并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在提交永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永康市某门业有限公司不服支付二倍工资的裁决,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自用工之日起至被告离开原告单位止,双方从未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应按法律规定向被告支付二倍工资,遂依法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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