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在本案例中,公司未与小李签订劳动合同,但小李在公司工作已经近半年,双方实质上已形成法律上所讲的事实劳动关系,该劳动关系亦受法律保护。小李完全可以通过法律保障自己的正当权益,可向所在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或向所在区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公司发放工资,并赔偿相应损失。
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因此,小李还可选择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小李在采取保护措施前,需要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用以证明自己和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如录用证明、工作证、工资条、相关文件等。
转自:纬思劳动维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