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马强,男,阜康县康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原告:田卫东,男,阜康县康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原告:马新平,女,阜康县康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被告:阜康县康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康达公司)
被告:杨庆,女,康达公司董事
被告:侯秋梅,女,康达公司董事
被告:林秀华,女,康达公司董事
被告:董翠花,女,康达公司董事
被告:陈玮,女,康达公司董事
阜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康达公司于1999年12月成立。同年12月由全体股东通过的公司章程载明:公司实行全员股东入股,股金以现金形式交纳, 每股2000元,每人入股不得少于6000元,公司为股东出具统一样式的出资证明,出资证明可以内部转让;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托的董事召开,并要 在召开会议的前十五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通知全体股东;公司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 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组成人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本案五名自然人被告被选为公司董事,被告杨庆被选为董事长。原告:马强,男,阜康县康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原告:田卫东,男,阜康县康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原告:马新平,女,阜康县康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被告:阜康县康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康达公司)
被告:杨庆,女,康达公司董事
被告:侯秋梅,女,康达公司董事
被告:林秀华,女,康达公司董事
被告:董翠花,女,康达公司董事
被告:陈玮,女,康达公司董事
2000年11月至2000年12月间,三原告作为公司以外的人购买了公司部分股东的股权,三原告股金合计18.6万元。被告康达公司认为,原告收购股权 的行为违背了公司章程,由此发生纠纷。公司自2001年至今未召开股东大会。至2002年12月6日,董事会董事及监事会任期三年届满。2002年12月 12日,三原告书面向公司各董事通知,要求按规定依法召开股东大会,并选举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各位董事收到三原告的通知后未作答复,被告杨庆也未向全 体董事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为此,三原告向阜康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召开股东大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各股东,告知开会的具体时间、地点;责 令被告召开股东大会选举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
[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五位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并在十五日前将开会的时间、地点、内容通知三原告股东。
[评析]
本案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康达公司董事召开股东会,有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否给予支持,这是本案处理必须明确的一个问题。从案件事实来看,本案应特殊的发 生三原告的股东资格的确认问题,这实际上是由四名自然人被告在一审答辩中已经提出来了,只不过不明显而已。正如前所说,公司设立时,三原告并不是公司股 东,他们是公司设立后通过购买公司股东的部分股权而得到了部门出资,因此,三原告提起股东会会议召集权诉讼,必须证明其股东资格具备。即不能仅凭三原告有 购买公司部分股东转让其部分出资的事实,而推定三原告就是该公司的合法股东。此种法律资格是不能推定的,只能根据相关的法定实质要件作直接确认。只有三原 告股东资格被确认,其才有权提起本案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