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规定_北京东财律师事务所
公司治理

工资支付规定

时间:2012-03-29

一、总则:

(一)为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建全公司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有利于激发经营者、管理者及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经济效益增长,制定本办法。

(二)实行范围:公司的全体员工

(三)制订原则:

1、充分体现“业绩说明一切”的经营理念,实现工资报酬与业绩相挂钩。在保证每月基本工资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的整体经营业绩和员工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给予一 定的奖励性工资。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按完成工作量及完成指标的系数比例,实现效益多少,所承担的责任确定工资。普通员工按工作岗位的重要程度,个人工作水平 的高低,对工作的尽职尽责程度确定收入及奖金。

2、年薪标准与本单位的经济效益相挂钩。
 

二、工资发放时间:每月10日发放当月工资。
 

三、各级经营管理人员工资:

年薪收入=基本年薪+工作目标达标年薪+超额奖励性年薪。

(一)基本年薪:即每月基本工资,每年第一季度,根据上一年度经营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及岗位职责情况,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后,确定下一年度工资标准,并以现金形式每月支付。

(二)工作目标达标工资:即奖励性工资。达到本年度与公司签订的工作目标指标,经公司董事会认定后,以现金形式于每会计年度年底一次性支付。

(三)超额奖励性年薪:即奖励性工资。超过本年度与公司签订的工作目标指标,经公司董事会认定后,给予一定的奖励。以现金形式于每会计年度年底一次性支付。

(四)各级管理人员基本年薪(月工资)认定:
 

四、员工层工资:

工资收入=工资+奖金。 

(一)工资:月基本工资。按照部门认定的工资标准,以现金形式按月支付。

(二)奖金:奖励性工资。按照工作职责及部门业绩考核情况,以现金形式年底一次性支付。

(三)月基本工资的认定:

1、月基本工资标准:

普通员工月基本工资为2,000元。

2、年底奖金标准的评定:每年一月份,公司根据本部门员工的岗位、业绩的审核情况对员工年底奖金标准进行评定。

3、新入职员工工资标准:根据本人学历、相关工作年限、工作经验、技术职称等方面条件统筹考虑后予以确定。
 

五、停发工资

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停发或不予发放工资:

(一)辞职、开除等与公司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停发工资。  

(二)旷工期间,不予发放旷工期间工资。

(三)行政、刑事拘留期间,停发工资。若案件审理完毕,本人无责任,可回单位继续工作的,继续发放工资。
 

六、其它规定

(一)试用期工资:员工从正式报到上班之日起进入试用期,试用期间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试用期间工资标准为正式录用工资标准的80%。月发放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实习期工资:大学应届毕业生在没有毕业前进入工作岗位的为实习期,实习期连续工作1个月以上的签订《实习学生劳动协议书》,实习期间可给予适当补贴。

(三)病假工资: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按实际工作和休假天数计算工资。病假工资标准为:病休一个月以内的,发放基本工资的80%。病休一个月以上的,发放基本工资的70%。月发放标准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的80%。
(四)事假工资:事假期间,工资按实际工作和事假天数计算。事假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的50%。月发放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

(五)公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工资标准不变。

(六)工伤:经劳动部门鉴定为工伤的,在工伤认定前按照原工资标准执行。认定后按照劳动部门鉴定的伤残等级办理。

(七)日工资计算标准:日工资=月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月平均工作天数。

(八)公司有权在特殊情况下对工资发放标准进行调整。
 

七、执行时间

本办法于 2009年 1月  1日经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报公司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