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大写)
甲 方:北京**公司 (下称“甲方”)
住所地:
电话/传真:
乙 方:北京**公司(下称“乙方”)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邮编:100028)
电话/传真: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进口设备、材料和产品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代理进口”―――乙方根据《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接受甲方的委托,代理甲方进口其需要进口的货物;
1.2手续费―――乙方因为为甲方代理进口向甲方收取的酬金;
1.3代理―――-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定义的代理,而是乙方根据《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代甲方完成特定的进口业务;
1.4“不可抗力”―――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洪灾、或者其他极端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或火灾、社会动乱、战争罢工等不可预见且无法避免的客观情况。
第二条 代理进口
2.1如果甲方需要,则乙方应当接受甲方的委托代理其进口货物;
2.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第2.1款所称代理进口是乙方根据经贸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接受甲方的委托提供相应的贸易和进口服务,并不是一般 意义上的民事代理,故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代理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乙方在没有特别授权的情况下亦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任何其他活动。
2.3为明确起见,在甲方委托乙方某一项代理业务时,应当签署书面确认协议(《进口确认书》),《进口确认书》至少应当明确进口货物的名称、型号、价格、 数量、验收地点和验货方式、外商名称、进口合同号等事项。《进口确认书》系本合同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甲方负责与外商谈判,确定进口合同的具体内容,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供给乙方,以作为乙方对外签约的依据;
3.2甲方对产品的规格、质量、数量及外商的资信负责;
3.3 按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付款时间及金额保证付款;
3.4甲方协助办理货物到达港口(或者其他陆路、航空口岸)后的提货、运输、保险以及商检等相关事宜,相应费用由甲方承担;
3.5甲方负责按时交付进口货物所必须交纳的港口各项费用;
3.6甲方负担每批进口货物的进口海关关税、增值税、所得税等税项以及办理进口所需之海关报关费、监管费、仓储短倒费等各项杂费。这些款项均由甲方在货物到港前五日向乙方支付,货物清关完毕后由乙方按实际发生额向甲方结算,多退少补;
3.7甲方负责验收货物,如发现货损、货差等问题、甲方必须于港口交货后15天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并向乙方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以便乙方协助甲方办理索赔手续;
3.8如外商因人力不可抗力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延迟履行或履行不符合进口合同的规定,尽管进口合同由乙方与外商签署,甲方应保证:当外商因此而免除此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责任时,甲方将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在10天内足额补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3.9在乙方遵守本协议的条件下,甲方不得由于进口合同条款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损失向乙方要求补偿,甲方不得自行与外商变更或修改进口合同;
3.10因甲方不履行本协议义务导致进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延迟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甲方应赔付乙方为其垫付的费用、税金和利息,支付约定的手续费和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因此对外承担的一切责任;
3.11如甲方因不可抗拒事件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延迟履行或履行不符合进口合同规定的,应免除甲方对乙方的全部或部分责任,但甲方应取得相关机构的证明并及时通知乙方,以便免除乙方对外商的责任。如乙方不能因此免除对外商的责任,乙方对外承担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进口合同签署后,乙方应及时将合同副本交甲方。乙方与外商修改或变更进口合同时,不得 违背本协议及相应《进口确认书》,乙方对外商承担的进口合同义务,享有合同权利;
4.2乙方应及时把进口合同执行进展通知甲方,货物装船后,尽快向甲方发出装船通知,提供副本海运单据;
4.3乙方负责办理向银行开具相应信用证(如需要)、买汇、付汇、赎单等手续;
4.4乙方负责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并协助甲方办理港口提货、商检等相关手续 ;
4.5如由甲方自行办理报关及提货手续,乙方将提单交付给甲方或者其代理人的行为,应视为乙方已经履行了本协议规定的交货义务;
4.6乙方不承担货物因技术、规格、质量不符、损毁、短缺以及外商交货延迟所致责任。甲方不得以此理由拖欠应付货款;
4.7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质量异议等通知及索赔文件后,责任向外商、保险公司、运输等有关部门办理索赔手续;
4.8因外商不履行其合同义务导致进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延迟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乙方应按进口合同和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外提出索赔。具体内容由本协议第六条规定;
4.9乙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协议时,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受托责任,但应及时通知甲方和外商,并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
第五条 货款和代理手续费等费用
5.1本协议项下各进口合同的总价款对外付汇以美元作为货币单位,所有汇率风险均由甲方承担;
5.2甲方应以人民币向乙方支付的货款和费用如下:
5.2.1货款(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成本,国外运输中的保险和运费等),具体以每笔进口合同中约定的总价款为准;
5.2.2代理手续费,为上述货款金额的1%,代理手续费每笔最低为人民币1300元;
5.2.3银行手续费、银行承兑费等相关银行费用按实际发生计算;
如有其它费用,则另行计算;
所有款项按付汇当日银行美元/人民币的外汇卖出价计算,多退少补,由甲方另支付给乙方。.
5.3付款方式:
5.3.1进口合同以电汇方式结算时:
每次对外付汇前五日,甲方依据该次应付电汇金额100%向乙方支付购汇款(按当日银行相应货币的外汇卖出价以人民币支付),以供乙方及时对外付汇。
5.3.2甲方每次应支付乙方的具体金额数在《进口确认书》中约定。
第六条 进口合同项下的涉外赔偿
6.1进口合同项下外商违约产生的索赔,甲方应在索赔期内提交必要的有效索赔证件并向乙方发出书面索赔指示,乙方收到索赔证件后,应按照与外商签定的进口 合同及时对外索赔并及时向甲方通报索赔进程,转付索赔所得款项。不论进口合同如何约定,质量和数量的索赔期为货到进口合同的目的港30天内。
6.2因甲方过错而未能对外索赔或索赔不成的,其损失由甲方承担;因乙方的过错,不能对外索赔的或索赔不成的,其损失由乙方承担。如乙方在对外索赔中无过错,甲方无权向乙方要求外商赔偿金额以外的赔偿,也无权要求乙方承担外商违约的责任和损失。
6.3当外商提出索赔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转交外商提供的索赔退单,甲方接到索赔证件后,应根据进口合同及本协议及时理赔,因乙方过错而未能理赔的,由乙方对外承担责任。
6.4对外仲裁或诉讼:
6.4.1乙方在甲方同意并提供费用和协助的条件下,可以按进口合同对外提起诉讼或仲裁,由此产生的损失或利益由甲方承担或享有。如乙方拒绝或延迟提起诉 讼或仲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如甲方不愿提起诉讼或仲裁或不愿提供费用,乙方可以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对外商提起诉讼或仲裁,由此产生的损失或利益 由乙方承担或享有。
6.4.2外商向乙方提起仲裁或诉讼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按协议和进口合同对外交涉,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方便。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本协议一经订立,各方均应自觉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均为违约行为,应向守约方赔偿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
7.2对如下违约行为做特别规定:
7.2.1甲方
7.2.1.1违反本协议第5.3.1款的规定,不能按期支付定金,致使乙方不能按时开出信用证,给乙方造成对外违约的责任时,甲方应承担全部后果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7.2.1.2违反本协议第5.3条的规定,每逾期一日,交纳迟付金额按日万分之二计算的违约金。若超过20天仍不能付清全部货款,乙方有权委托有关部门对该货物进行拍卖处理,并将拍卖款抵偿乙方损失,不足部分乙方仍可要求甲方赔偿。
7.2.2乙方
7.2.2.1违反本协议第4.3条的规定,不能按时开出信用证,而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乙方按甲方所付定金的日万分之二计算违约金进行赔偿(非乙方原因除外)。
7.2.2.2货物到港后,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滞港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由于银行议付单证迟到、甲方税款与港口费用迟到以及在港口货物发生货损、货差、查验等原因而产生的滞港费除外)。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8.1未经甲乙双方一致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变更本协议;
8.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8.2.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私自将本协议转让分包给任何第三方;
8.2.2乙方破产清盘;
8.3甲方无力支付货款、代理手续费或破产清盘,乙方有权解除协议,甲方无权要求收回已支付给乙方之款项,并须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8.4如果因甲方或者外商的原因造成进口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协议生效条件
9.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贰年。本协议到期后,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签订的《进口确认书》业务未执行完毕的仍按本协议执行。
9.2本协议一式贰份 ,双方各持 壹 份。
9.3本协议采用中文。
9.4本协议履行中,双方另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冲突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条 解决争议的办法
10.1本协议执行中如有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点为北京市。
甲方 :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